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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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全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温州全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191941.76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91413.31元自2018年7月25日起,本金1250528.45元自2018年7月3日起,均按月利率0.9%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94元,由被告***、***、温州全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负有交费义务的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