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5164.6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3月19日止的利息为12753.85元、罚息为4022.93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若被告***、***届期未履行上项债务,原告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就抵押财产即位于南昌市东湖区X号X栋X单元X室房产(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号、第××号)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