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明支行借款本金48万元、利息12871.32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7月4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为33408元、1072.93元,之后逾期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复利以12871.32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8.7‰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730002015年高保字0010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66万元为限;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730002017年高保字001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66万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6元,减半收取434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5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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