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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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债务人温州市强骏鞋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借款本息3255513.16元中的3226404.98元债务在最高额46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