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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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8日起计至2018年8月11日止,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4元,财产保全费2938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