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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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左岸小镇D7幢107室(证号:皖(2018)0008520号)、绿城青牛广场1幢140铺(证号:(2021)0017817号)予以查封(总查封价值267,600元),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向阳南路东侧85幢房产(证号: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06211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财产保全费1,858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