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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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涡阳县××路××幢的房产(不动产权号:皖(2017)涡阳不动产权第11760号)、位于涡阳县向阳中路的房产(不动产权号:涡房权证字第3××8号)和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花园××室的房产(证号:房地权包字第0××3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144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