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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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972.91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14元,由原告珠海市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