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3379.2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1774.5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8395.29元; 以上各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被告***不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五、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承担15元,由被告***承担100.5元,由被告***承担1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