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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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谷冠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兴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692.63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本金998692.63元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计算的担保费。 三、被告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本金998692.63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息11.67975%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000元。 上列一、二、三、四判项的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江苏谷冠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兴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一、二、四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41元,减半收取1012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20.5元,由被告江苏耐锐特磨料磨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谷冠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兴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