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天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嘉德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骏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昌嘉德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42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许昌骏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天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许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5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许昌嘉德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骏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天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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