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华源家具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源家具有限公司、***、李某、***、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 二、如未能按本裁定第一项足额冻结银行存款,则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苏(2018)泰州不动产权第00XX79号】进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