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429325元,并支付以4293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二、被告盐城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1350元; 三、被告***对被告盐城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8元,减半收取3869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39元,由被告盐城市香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