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宝号担保有限公司
赣州奕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借款本金2610000元;

二、由被告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支付利息125847元、合同期限内的复利1808.82元、罚息449099.44元(暂计至2019年8月8日);

三、由被告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26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25%计算);

四、若被告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房屋(坐落于惠州市XX区XX学府路X号XX学府X栋X单元X层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房屋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688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被告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江西宝号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29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对被告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29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对被告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29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赣州奕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26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对被告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26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上述抵押人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61元,由被告赣州骏和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宝号担保有限公司、***、***、***、***、赣州奕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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