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借款本金134791.08元,利息1364.86元、还款违约金1060.64元及从2017年5月28日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按本金134791.08元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和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从2017年5月28日起全部利息、违约金以不超过借款本金为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2-26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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