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三维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地博煤业有限公司
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包头三维资源有限公司
内蒙古三维资源集团小鱼沟煤炭有限公司
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华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包头三维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0166721.14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包头三维资源有限公司届时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原告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包头三维资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内蒙古三维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三维资源集团小鱼沟煤炭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包头三维资源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1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6120元,原告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8320元,被告包头三维资源有限公司、内蒙古三维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三维资源集团小鱼沟煤炭有限公司负担8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1120元,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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