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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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8476.45元、利息6216.82元、手续费1407.9元,合计66101.17元,并承担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