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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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市鼎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金东方港口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民初68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连云港市鼎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连云港市鼎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连云港市鼎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连云港市鼎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