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建湖县冠德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建湖县冠德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28000元(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按月利率12‰计算),合计本息728000元,承担贷款本金50万元自2019年4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被告***、***、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建湖县冠德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80元,由被告***、***、***、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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