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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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领翔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江西庆华制衣有限公司 南昌景嘉制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领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借款本金8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8月30日,利息215569.57元,罚息820053.3元,复利57181.79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江西领翔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388号的抵押房屋,享有第三顺位抵押权; 三、被告***、***、江西庆华制衣有限公司、***、***、南昌景嘉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880万元债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44700元,由被告江西领翔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庆华制衣有限公司、南昌景嘉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