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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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9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5月31日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万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中确定的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判项限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原告盐城高新区盐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证明第0046469、0047749、0048418、0048417、0111989、0111987)和被告***、***、***(不动产证明第0012189、0012185)抵押房产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7140元,由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