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 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明丰海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明丰海运有限公司运费1491371.83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 二、驳回原告浙江明丰海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34元,减半收取9417元,由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