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平湖市振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申请人平湖市振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二、查封姜丽颖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房屋一套,限额人民币5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