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22民初385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安徽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诉称:***、***系夫妻关系,多次向原告***购买石棉,原告多次将石棉发货给被告。2018年5月9日,双方就以前的账目进行结算,***尚欠原告石棉款96000元,并出具欠条。2019年3月7日,被告又购买原告石棉,***送到石棉后,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石棉33吨,货款50160元,被告共欠石棉款146160元。2020年1月20日,两被告要求舍去160元零头,共同给原告出具146000元欠条。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拒不支付货款,为此,诉讼至法院依法判决。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是固镇县辉煌机制石棉瓦厂负责人,***是该厂工人。2019年之前,该厂购买原告***石棉均是从青海省发货到石棉瓦厂,由被告结算运费,合同的履行地应该在固镇县。其次,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在蚌埠市禹会区辖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该案的管辖权应当在固镇县人民法院或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将(2021)皖1322民初3850号案件移送到蚌埠市禹会区或者固镇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两被告住所地在蚌埠市禹会区,***在固镇县经营石棉瓦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均不在本辖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固镇县与本案联系最为密切,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元勋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紫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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