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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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净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的《江川县九溪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九溪镇污水处理厂工艺调试、试运行、人员培训合同》已于2018年1月18日解除; 二、由被告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净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1485842.01元; 三、由被告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净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水电费、人工费、固定资产折旧各项损失共计65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135842.01元。 四、驳回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净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05元(玉溪市江川区净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已预交76505元),由玉溪市江川区净源污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负担62000元,由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告不履行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