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1-08-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复议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1)豫16执复1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5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月**日生,住***。系***之女。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斌,周口市川汇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复议申请人***因不服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3执530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提出,请求撤销(2020)豫1603执530号罚款决定书。事实与理由:该罚款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申请人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申请人并不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是申请人不具有履行的能力,自申请人服刑完毕以来未找到工作,无收入来源,申请人的生活支出全部来自于家人救济。其次,申请人在收到(2020)豫1603执530号报告财产令后,即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邮寄了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由于被申请人在相关文书中未能提供具体联系人,无奈申请人将财产报告邮寄至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以未注明具体收件人为由拒收而被退回。至此,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穷尽能力履行了自己应负的财产报告义务。特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罚款决定书。

听证中,申请执行人***称,首先淮阳区人民法院收到邮件后,因没有具体收件人,未能查明是哪一个案件,由谁办理,所以退回了,应当视为被执行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可供执行财产。其次,根据淮阳区人民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我们到通州区行政服务大厅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房产登记。在本案诉讼期间,被执行人承认自己有一套房子,同时我们也到被执行人的房屋现场进行了拍照,在诉讼期间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在执行过程当中,我们又对被执行人房产所在地的邻居了解到,这处房产就是***的房子。以上证据充分证明***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务,***不向人民法院提交,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复议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淮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中,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6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三日内将上诉款项交付本院。听证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所称房产确系***所有。

本院认为,一件被退回的邮件并不足以证明***尽到了财产报告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如实汇报其真实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其辩称无能力履行,无相应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淮阳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并无不当。***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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