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雄石桩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账号:085e9858ed5cfa16b131be5f4@wx.tenpay.com人民币3806.08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冻结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或写:被执行人(保管人)***负责保管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不得使用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财产不需要保管的,不列本项。] 三、冻结期限为365。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