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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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6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二、撤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6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 三、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虹川土产钢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93728.9元及相应利息(以64262675.4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2年11月7日计算至2013年12月19日;以6206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3年12月20日计算至2014年1月25日;以5456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4年1月26日计算至2014年1月28日;以5206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4年1月29日计算至2014年4月17日;以5146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4年4月18日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以5046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5年2月17日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以5036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5年6月24日计算至2015年6月25日;以5026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5年6月26日计算至2015年7月7日;以4846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5年7月8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4日;以3481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7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7年12月5日;以3431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7年12月6日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以2946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7年12月13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以2916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7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8年1月4日;以2766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8年1月5日计算至2018年2月10日;以2301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8年2月11日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以2241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8年5月11日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以21714891.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8年5月25日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以21193728.9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8年7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四、驳回山东省滨州市虹川土产钢构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01995元,由山东省滨州市虹川土产钢构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滨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19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