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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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淇县华康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153.34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613.3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6元,鉴定费6314元,共计10250元,由被告淇县华康医院负担1537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负担615.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615.5元,被告***负担5125元,原告***、***负担2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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