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新月泰物资有限公司
新乡市兴邦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北双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北大华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阜新月泰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新乡市兴邦起重机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

二、被告河北大华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乡市兴邦起重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60元,由原告新乡市兴邦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3383元,被告阜新月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367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0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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