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新乡华业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龙涛钢铁有限公司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龙涛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2018)信银杭萧滨贷字第XX10881502XX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7923205.26元,并支付期内利息883714.82元、复利29496.60元,以及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923205.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7%计算的罚息,以期内利息883714.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7%计算的复利; 二、杭州龙涛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2018)信银杭萧滨贷字第XX10881553XX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235047.22元、复利7419.04元,以及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7%计算的罚息,以期内利息235047.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7%计算的复利; 三、杭州龙涛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2018)信银杭萧滨贷字第XX10881569XX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910288.89元、复利27686.99元,以及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7%计算的罚息,以期内利息910288.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7%计算的复利; 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新乡华业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新乡市华业置业7号楼及酒店附楼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号、第××号,抵押登记证明号:豫(2017)新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6576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登记担保债权的余值部分,在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新乡华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以最高本金限额380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七、新乡华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杭州龙涛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884元,由杭州龙涛钢铁有限公司、新乡华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龙涛钢铁有限公司、新乡华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