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中外建集团有限公司
汕头市恒晟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尚欠原告汕头市恒晟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59304.20元及该款自2018年2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恒晟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97.83元、减半收取计12148.92元,由原告汕头市恒晟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30元,被告***、被告***负担8018.92元。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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