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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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12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46887.58元;

三、限被告***、***、南昌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61878.8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3元(原告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5784元,后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调整为4493元),减半收取2246.5元,鉴定费用2760元,以上共计500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166.5元,由被告***、***、南昌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2840元,该款限被告***、***、南昌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本院依法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35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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