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汕头市盛斗贸易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里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汕头市盛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东农信(2018)借字第006-2号、东农信(2018)借字第00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汕头市盛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500万元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借款利息、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逾期利息;借款900万元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借款利息、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逾期利息)。

三、被告汕头市盛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12万元。

四、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汕头市盛斗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潮州市潮安区X路的房产在上述第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被告汕头市盛斗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12.4元,减半收取54556.2元,由被告汕头市盛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被告***对被告汕头市盛斗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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