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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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汕头市汕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981377.4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4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46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635元及鉴定费1384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承担受理费6805元及鉴定费2076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469元及支付鉴定费346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971元,并将所负担受理费中的2834元及鉴定费2076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