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市创诚运输有限公司 广州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广州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110000元; 二、被告汕头市创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损失412096.5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3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7395元、被告创诚运输公司负担3818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保险公司、创诚运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分别迳付原告7395元、3818元。鉴定费4190元(原告已支付)、1530元(被告创诚运输公司已支付),合共572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4190元、被告创诚运输公司负担自行支付的1530元,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迳付原告4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