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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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118715元及该款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31.0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191.01元,由被告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8631.01元,付还原告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