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龙岩市祥源物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付给原告***475252.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6.98元,减半收取计4278.49元,第一次鉴定费3000元,第二次鉴定费1896元,共计9174.49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9110元,原告***负担64.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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