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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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958295.74元及罚息(截止至2019年11月1日,罚息为570173.26元,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江西省虹桥牧业有限公司、樟树市花庆牧业养殖有限公司、江西省春春牧业有限公司、江西绿环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樟树市昌付牧工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80元,保全费5000元,计228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西省虹桥牧业有限公司、樟树市花庆牧业养殖有限公司、江西省春春牧业有限公司、江西绿环牧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樟树市昌付牧工商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