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锦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锦园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本金39892.65元和截止至2019年12月21日利息1472.4元、违约金106.08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9892.6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二五计算的利息和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百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二、***应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计41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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