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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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5222.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010.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7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837元,被告***负担290元,原告***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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