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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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陶英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浚县绿宝农药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壁陶英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2729999.74元及欠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从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至) 二、被告鹤壁陶英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浚县绿宝农药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壁陶英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0元,由被告鹤壁陶英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浚县绿宝农药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