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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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盘州市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州市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8,311.83元。自2020年9月2日起至被告盘州市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房屋初始登记之日止的违约金,由被告盘州市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11,3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盘州市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元,由原告***、***负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