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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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闽0782民初932号 原告: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子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银行职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昕,福建本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农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武夷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向武夷山农商行清偿“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84456元,并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以武夷山农商行系统生成为准);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与武夷山农商行签订《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武夷山联社普惠金融卡(商户)使用须知等,约定:***向武夷山农商行办理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普惠金融卡;无论消费、转账和取现均不享受免息期,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收取利息、利率最高为日万分之五;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月结账单起的第25天)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度和超额使用乙方(武夷山农商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度未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和超限费。该笔贷款采用动态管理模式,按季实行动态调整授信额度。***使用该卡后,自2017年1月18日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透支借款本金84456元。经武夷山农商行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武夷山农商行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确认借款金额属实,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分期还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欠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456元,及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以武夷山农商行系统生成为准),该笔款项***定于2021年5月20日前还款10000元,6月起每月20日前还款3000元,12月20日前还款10000元,2022年1月起每月20日前还款3000元,2022年12月20日前还清剩余款项。 二、若***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任一期债务,后续所有未到期款项视为一并到履行期限,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911元,减半收取955.50元,由***负担,该款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七日之内向法院交纳。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欣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