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还清借款20万元之日止)给原告***;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位于增城区荔城街通园路8号107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案件受理费2150元给原告***。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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