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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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新耀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德庆县合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德庆县合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小车货款113800元及该款从2018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4.00元,公告费560元,合共387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