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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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泾川分公司 陕西冀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008.68元,赔偿***、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泾川分公司各项损失45692.50元,合计58701.18元; 二、评估费9593.00元,由原告***和被告陕西冀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各承担45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593.0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5.00元,减半收取1767.50元,由原告***、***负担883.75元,被告陕西冀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8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