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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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拾捌号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新余市旭忠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西省鑫隆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