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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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6009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清偿金额按年利率15.3%计算); 二、被告***对第一项内借款本金81648元及相应范围内利息(计算方式同第一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50元,共计3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