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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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 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9民初1925号 原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建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芳,员工。 被告:邢台捷通货运联合车队,住***。 法定代表人:姜智先,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彩霞,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魏魁民,经理。 被告:***。 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邢台捷通货运联合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2019年12月13日,原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按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5元,由邢台交通运输集团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云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利航 书记员刘鑫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